2005年5月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莫用权力遮“阳光”
  4月18日中午时分,湖南望城县委副书记杨某跳楼自杀身亡,当地竟严密封锁了消息,当地宣传部只发了一句话的新闻通稿,并规定记者一律不准采访报道(据《成都商报》)。
  社会公众享有对公众人物、公共事务的知情权、监督权,新闻媒体拥有采访报道的权利和舆论监督的权利。然而,一个县级宣传部门,面对领导干部自杀,为何要下“记者一律不准采访报道”禁令呢?是杨某的自杀并非本人自愿还是另有其他见不得光的隐情?总之,不准采访报道的禁令只会把事件越掩越黑。权威的、客观的、第一手的消息来源缺失,往往为别有用心者提供了口实,以讹传讹。谣言止于公开。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,任何人想通过封锁消息、捂盖子来掩盖真相,只能是掩耳盗铃。
  讲真话报实情是记者的神圣职责,新闻采访权、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、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。禁止记者采访报道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践踏。记者是与公众和真相联系在一起的,新闻采访权若受到暴力干涉,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;而新闻采访权受到干涉,则是法制社会的一大悲哀。在承认公众享有知情权、监督权,倡导新闻采访权并用法律加以保护的同时,要在法律上给阻碍记者正常采访者以足够的威慑,给那些为了乌纱帽欺上瞒下的官员足够的畏惧,从而还公众知情权以阳光,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。